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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阜新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改革总体目标是:凡列入市、县、区国企改革计划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6年年末必须完成80%以上。具体的改革户数、进度目标由市本级、各县、区自行安排。

  三、改革方式

  根据国家、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县)实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保留核心骨干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对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和负责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利用国家投资或世行贷款建设的大型粮食购销企业和两县产粮中心区少数规模较大的重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保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保留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粮食流通中继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同时承担不定期可能发生的粮食政治经济任务。这些企业要通过创新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建设成为本地区的粮食龙头企业。

  (二)改革放开其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革。

  1、注销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按市、县、区国企改革计划,凡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完成改制基础工作并经过市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注销营业执照。在注销同时,市县粮食局分别组建国有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中心属企业性质,独立核算,隶属市县粮食局。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收、管理和处置除保留的核心企业之外的所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管理注销企业的离退休等人员,处理注销企业的遗留问题等。

  为了使这次改革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可暂由市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具体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局机关人员和原企业人员组成。

  2、实行国有资产出售或民营(出租)

  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照注销后,对国有资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出售或出租,实施民营。

  (1)资产出售

  对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整体向社会出售。购买者可以是国有、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原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者应具备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规定的基本购买条件,同等条件下原企业的经营者优先。

  (2)资产国有民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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