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具有较强的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能力。职业院校每年能够完成2个职业(工种)的省级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预测研究报告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培训中心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订企业各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和队伍建设规划,并每年组织修订和实施。
7. 具备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能力。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或社会需求,组织开展技师培训课程的研发,每年至少要完成1个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课程的整体开发,研发成果能涵盖国家职业标准且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
8. 具备严谨的学风和规范的管理秩序。注重培养学生(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养成学生(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班级管理、学生(员)管理、考核鉴定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齐全、完善,学生(员)在校园(培训机构)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考核程序
省级高技能培养示范基地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候选单位)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推荐上报。
1. 候选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市劳动保障局报送《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和《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
2. 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汇总上报经审核盖章的《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和《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
候选单位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应在开班后二周内填写《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并经所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审核盖章后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3. 省劳动保障厅于每年4月底前公示当年候选单位名单和新技师培训计划,并进入跟踪考核程序。
4. 依据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候选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取证人员花名册复印件报至省劳动保障厅,作为业绩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无年度培训计划、新增培训计划或取证的职业(工种)与培训计划不相符的,不作为培训业绩。
5. 在跟踪考核的基础上,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江苏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择优产生并于次年4月底前公布上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
第六条 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由省给予一定的实训设备购置经费补助。连续三年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