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苏劳社培〔2007〕2号 2007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培养适应“两个率先”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是从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职业院校)和企业培训中心中产生,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研究开发能力,能够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正常开展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培训,可以承担全省相关职业(工种)的师资培训任务,社会诚信度高,培训成效显著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估并公布一次,每次不超过50个。
  第四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最高管理层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各项经费保障满足教学需要、供给及时到位。
  2. 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培训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好;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激励机制健全;培训场所、实训设备先进、实训工位能够满足技师学员实训需要。
  3. 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和良好的办学诚信度。能够在显著位置公示或以适当方式向学员明示培训资质、收费标准等诚信内容,学员满意率高,无实证投诉。
  4. 具有优良的培训业绩。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每年开展短期培训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苏南地区不少于250人,其他地区不少于200人;其他职业院校苏南地区不少于200人,苏中、苏北地区不少于150人;企业培训中心每年开展对内对外培训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苏南地区不少于150人,其他地区不少于100人。能够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每年为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 具备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各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充分到位,教学质量稳定,经培训而参加技师鉴定的一次性通过率不低于7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