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增强红十字会救助实力
各县区、各单位及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增强工作实力,提高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据
《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依法建立开展救灾救助的工作制度,保障红十字会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处分救灾救助物资,审计机关等要按照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对红十字会组织的各种募捐和义演、义卖等活动,给予支持或提供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灾害救助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并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并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充分储备各类救灾物资,有效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和救护工作;加强灾情信息沟通,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我市红十字会的救助实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要依照有关法规享受减免税。
五、大力扶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力度,积极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会事业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根据各地财力情况,适当拨专款资助红十字会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活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设施及活动场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运送救灾救助物资的车辆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及时无偿播放或刊登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及采访短片等,积极传播人道主义理念;推动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积极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