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阜政办发[2006]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红十字会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红十字会是具有国际法地位的人道主义救助团体,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它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工作重点,承担着备灾救灾、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参与对外交往、组织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友爱阜新,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把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当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
《红十字会法》的自觉性,将
《红十字会法》纳入普法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红十字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争得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红十字会机构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