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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政发[200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阜新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的原则、幅度和时间

  (一)工作原则

  本次低保标准调整要遵循“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拉开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体系;既能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的原则。

  (二)调整幅度

  1、市内五区(含区辖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70元/月调增为180元/月;

  2、建议阜蒙县、彰武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40元/月调增为150元/月,两县所辖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10元/月调增为120元/月。具体标准由两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执行。从12月份开始,对已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新增加的低保对象,按照调增后的低保标准重新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调增后的低保金从审批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

  二、调增标准所需资金的安排

  2006年11月底前已经保障的对象因调增标准增加资金及2006年12月1日以后新增低保对象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市财政对各区(县)的低保补助比例不变。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增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当地财政部门要按比例要求筹集安排新增低保资金,保证调增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且按时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三、调增标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友爱阜新”“平安阜新”的高度,充分认识调增低保标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克服困难,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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