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合理用能篇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1、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实物单耗、主要工艺(工序)单耗等。
2、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艺(工序)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能效指标。
4、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5、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6、窑炉、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7、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8、工艺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单列节能工程。
9、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耗指标。
10、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回收利用情况。
11、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物建设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12、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水、燃料的实物消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13、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14、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第七条 合理用能评估内容:确定工程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有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九条 合理用能评估工作由业主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意见(报告),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或核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对节能项目的节能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报告),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核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