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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7]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

  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保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杜绝浪费能源和用能不合理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公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改进项目综合性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范围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是,年综合用能2000-2-吨标准煤或年用电1600万千瓦时以上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合理用能篇章;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4000万千瓦时以上工程项目,用能篇章必须对合理用能进行节能评估。

  第五条 按照国家投融资管理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企业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无用能篇章内容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4000万千瓦时以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立项的,企业自筹资金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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