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精神,现就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级别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热带风暴、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省内发生4.5级以上5级以下的地震,或在大、中城市以及附近发生的强烈有感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一次死亡3-5人的安全事故;死亡5-7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10人以下,或遇险人数5人以下(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治安灾难事故、中毒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经济安全事件(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30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