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的通知
(杭价检[2007]41号)
各区物价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
《关于在全市实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在全市实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为了规范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房屋经纪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房屋经纪服务行业全面实施收费明码标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要求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明码标价。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楚。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明码标价主要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设置。同时也可以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方便委托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实行明码标价的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所标示的内容进行调整。
二、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
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名称、服务标准、计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属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明示。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办理买卖、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具体金额和执收单位。
三、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