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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7〕7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

  第四条 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附表1);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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