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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但年龄达到或超过45岁的失业人员,除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作为对失业人员第1?12个月的实际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按此标准的80%支付,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予以公布。

  1999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见下表:

┌───────┬─────┬──────────┬──────────┐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 │  第1-12个月   │  第13-24个月   │
│       │ 年 龄 │   支付标准    │    支付标准   │
├───────┼─────┼──────────┼──────────┤
│ 满1年    │<35岁  │   259元     │    215元    │
│       ├─────┼──────────┼──────────┤
│不满10年   │≥35岁  │          │          │
├───────┼─────┤   296元     │    237元    │
│ 满10年    │<35岁  │          │          │
│       ├─────┼──────────┼──────────┤
│不满15年   │≥35岁  │          │          │
├───────┼─────┤   333元     │    267元    │
│ 满15年    │<40岁  │          │          │
│       ├─────┼──────────┼──────────┤
│不满20年   │ ≥40岁  │          │          │
├───────┼─────┤   370元     │    296元    │
│ 满20年    │ 〈45岁  │          │          │
│       ├─────┼──────────┼──────────┤
│不满25年   │ ≥45岁  │          │          │
├───────┼─────┤   389元     │    312元    │
│ 满25年    │<50岁  │          │          │
│       ├─────┼──────────┼──────────┤
│不满30年   │ ≥50岁  │          │          │
├───────┼─────┤   407元     │    326元    │
│30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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