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帐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三十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三十二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糜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
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三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
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