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补贴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审批、建设、验收、办证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收费只收工本费;按规定应收取的服务费按最低限收取;对政府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楼房室内厨、厕、上下水等设施基本齐全;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现房屋产权证明;
(四)市政府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