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中实施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物价、劳动、法院、公安、街道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对象是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未享受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且符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本规定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已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已确定为社会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