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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07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2号)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经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在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7年1月28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监督对象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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