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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2007年补建市政消火栓4个、维修市政消火栓2个。
  2008年补建市政消火栓4个、消防水鹤2个、维修市政消火栓2个。
  2009年补建市政消火栓4个、维修市政消火栓2个。
  2010年补建补建市政消火栓4个、维修市政消火栓2个。
  (4)消防通道
  a、建设任务
  打通全县城镇居民小区出入口通道障碍,保证消防车通行宽度、高度等技术要求。规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路线,保证按规定执行。
  b、计划安排
  2006年打通全县城镇20%居民小区出入口通道障碍,规划确定城市道路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路线。
  2007年打通全县城镇40%居民小区出入口通道障碍。
  2008年打通全县城镇所有居民小区出入口通道障碍。
  (5)消防通信
  a、建设任务
  补配1条119火灾报警专线,1条火灾调度专线。
  b、计划安排
  2008年补配1条119火灾报警专线,1条火灾调度专线。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负责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加强督导和协调,采取措施,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2006年至2010年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纳入各自建设发展计划,做好统筹安排,每年初要做好计划安排,年终要抓好验收移交,同时要将计划实施情况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按照《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的要求,逐步加大城镇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强对消防的投入;要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把社会消防保卫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到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一研究,统一部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纳入本地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各级财政要按照计划组织好资金,确保到位。各级规划部门要根据计划,规划落实好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做好监督协调工作。市政、自来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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