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业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全市防控火灾的能力,保障阜新经济转型发展顺利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阜新市城市消防规划(2001年一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建设规划。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2006年至2010年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关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的指示精神,严格遵守“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城镇消防规划为依据,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发展;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作,全面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的基本原则。
(二)2006年至2010年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或接近国家标准要求。其中,市城区消防站布局合理,消防站布点达到国家标准的85%,现有队站消防装备达到国家标准的100%;市城区消防供水布局合理,市政道路消火栓建设量达到国家标准50%,且设施完好;市政消防通道网络合理、安全、通畅,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路线规划合理、执行有效;消防车专用回车场、取水通道规范、通畅;消防通信设施先进、功能完整、运行可靠,标准达到国家要求。各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按照消防规划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二、2006年至2010年阜新市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