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织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县(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严格督办。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面向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 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考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