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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效果明显。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工作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周密,执法有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火灾形势平稳,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第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按属地原则,明确整改责任,严格督办。
  第九条 消防宣传教育坚持经常。适时开展春防、冬防以及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深化消防宣传“四进”工作;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
  第十条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不断壮大。大力发展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完成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任务;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断发展。
  第十一条 消防经费投入逐年提高。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完成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证消防事业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不应当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赉的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确保上述内容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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