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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政府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考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任务。

第二章 消防工作标准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第六条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坚持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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