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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解决目前本市区县存在的垃圾处理责任和费用标准不统一、缺乏经济调节机制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遵循循环经济理念,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落实《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通过管理、体制、机制、科技创新,加快解决垃圾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现代化垃圾处理体系。
  (二)总体原则。一是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明确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职责,落实垃圾处理区域责任制,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设施建设责任下放到区县政府。二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逐步理顺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经费管理机制。三是城乡统筹和促进区域和谐发展原则。建立垃圾产生区向垃圾处理区缴纳经济补偿费的机制,调节区县之间利益关系。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区县政府区域责任制,明确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标准,对垃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全市垃圾处理的综合协调和垃圾流向的统筹调配,指导区县做好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工作,加强对垃圾量的统计和监管;负责核算垃圾处理费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经济补偿费用标准,并对经济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按照“财随事走”原则,将目前由市财政承担的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和宣武区的垃圾处理经费下放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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