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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按首付款20%的比例执行。
  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在确定房地产土地供应规模时,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须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由于自身原因,而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建设资金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每个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予以明确容积率、销售价位、套型面积、开工与竣工时限。
  三、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被动性住房需求
  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实施拆迁。因棚户区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扩大拆迁规模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坚决纠正在项目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拆迁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成本,减轻购房人负担,支持住房消费,让利于民。
  进一步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住宅项目投入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落实确保施工进度的其他资金,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天内,必须按栋对外开盘销售;要建立健全实名制购房制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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