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统计局、阜新银监分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为引导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和谐阜新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与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时,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在2006-2007年的住宅建设计划中,规划部门要对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的开工、竣工面积和住房总量的比例,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做出具体安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审批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规划。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构成)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项目布局要合理,不得将中、小套型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在城市的边缘区域。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用于唯一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自2006年8月1日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