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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修正)


  经批准运营的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开,城区内不得站外带客。

  第十四条 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规定。旅客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车辆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承运人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者优先安排其改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司乘人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从事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由物价主管部门监制的客运票价表。

  第十七条 出租客运车辆应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并正常使用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客运的驾驶员,应佩戴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礼貌待客;不得拒载、故意绕行。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应悬挂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牌。包车客运应使用包车票据,并不得揽载零散乘客。

  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行,确保旅客安全。

  货车、拖拉机等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二十一条 出租客运在国家和省未作新的规定前,仍按现行体制管理。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包括特大、特长货物运输、笨重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贵重物品运输、鲜活物品运输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运输。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条件,分别核定其经营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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