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阜矿(集团)公司每年要将所属煤矿由于井下开采造成的沉陷范围图纸上报市防治采煤沉陷领导小组办公室。
3.由于综采放顶煤对地面造成的沉陷破坏巨大,因此,阜矿(集团)公司要在综采放顶煤开采前1个月,将综采放顶煤采区设计上报市防治采煤沉陷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各县(区)政府是防治地方煤矿采煤沉陷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防治沉陷的第一责任人。涉煤县(区)政府都要成立防治采煤沉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管理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矿监管,接待处理沉陷受损人的来信来访,治理煤矿所造成的采煤沉陷。各县(区)都要有防治沉陷的具体监管措施,建立监管责任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本县(区)发生的采煤沉陷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八、实行煤矿治理沉陷终身制。每个煤矿都要终身负责治理本矿采煤造成的沉陷。凡采矿权已变更,原矿主不予治理或无力治理的煤矿,由新矿主负责治理。今后,凡采矿权变更时,新矿主或原矿主必须与县(区)政府签定沉陷治理责任书,不承担治理沉陷责任的煤矿,不得进行生产。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防治采煤沉陷领导小组,副市长黄之峰任组长,市政府顾问李刚任副组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沉陷治理办公室、阜矿(集团)公司、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具有专业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高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
市防治采煤沉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地方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依据市政府有关防治采煤沉陷工作的规定,监督检查煤矿的采掘活动;对全市地方煤矿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采煤造成的沉陷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对沉陷情况进行鉴定和论证;受理有关反映采煤沉陷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召集采煤沉陷工作会议,听取采煤沉陷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防治采煤沉陷工作。
十、此文件下发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煤矿在建筑物下开采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3]3号)和《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活动管理严防发生新的采煤沉陷的通知》(阜政发[20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