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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0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采煤沉陷防治工作,2004年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部署了有关工作。两年来,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采掘活动的管理,从源头上做好防治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凡是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有建筑物的矿井,都必须有相应资质机构设计的岩移预计,岩移预计须经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严格按岩移预计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类矿井的监督检查。煤炭管理部门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设计开采,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检查是否越界开采。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每月要对所辖矿井检查一次,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阜矿(集团)公司也要加强对所辖矿井的监督管理,每月对矿井的开采情况检查一次。无论是地方煤矿,还是阜矿(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凡是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有建筑物的矿井没有岩移预计或不按岩移预计执行的,煤炭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对相关证照依法不予年检,公安部门依法停止火工品供应。
  二、各煤矿要严格按照岩移预计中规定的采留比进行开采。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阜矿(集团)公司都要对所辖煤矿的岩移预计进行一次重新审核,确保煤矿开采不能造成地表塌陷,尤其对煤层赋存较浅,容易造成地表塌陷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岩移预计的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否则,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三、要加强对井田范围及周边有建筑物煤矿的管理,坚持实行一矿一册的管理制度。各县(区)和阜矿(集团)公司要对所辖煤矿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凡井田范围及周边有建筑物的煤矿,都要进行登记造册、标注图纸、建立档案。要坚持煤矿与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月交换图纸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此类矿井的监督检查,防止越界开采,造成沉陷。
  四、井田范围边缘地表有建筑物(现没有开采)的矿井,经矿主提出申请,可由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调整其井田范围,划出其有建筑物部分的井田。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对此类矿井要严加监督和管理,防止越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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