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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政发[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等活动。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建筑工程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等;
  (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办公场所和服务;
  (四)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建设法规、政策、建设活动程序等咨询服务和相关商务服务;
  (五)汇总工程交易统计报表;
  (六)负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建档、保管、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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