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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15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款修改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

  三、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删去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规定。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重要地段、重要建筑方案规划审查、论证等的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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