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五)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县区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六)各县区政府、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培训基地,要积极开展对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市场需求,开办与中、高职教育相结合的高级技能培训班,以二产专业为主的“棚户区一户一技工”培训班,所需经费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各项基础工作,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1、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就业援助的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没有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棚户区回迁小区下岗失业人员因就业困难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