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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六)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创一批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政策,加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软环境建设,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采取推荐创业项目、给予小额贷款扶持、挂牌保护等措施,兴办创业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带动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七)扩大“无围墙工厂”规模,拓展一批就业岗位。进一步推动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认真解决家庭手工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

  (八)落实社保补贴政策,鼓励灵活就业,自主寻找一批就业岗位。认真宣传贯彻鼓励“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的就业援助政策,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寻就业门路,开发一批灵活多样的就业岗位,对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九)积极扩大劳务输出,开辟一批就业岗位。增加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继续抓好典型引路,充分利用阜新保安、餐饮服务、港海美发、动漫机台工等输出品牌,推动劳务输出深入开展,扩大输出规模。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为其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创造条件。

  (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就业的功能,推介一批就业岗位。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广泛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定期召开专场劳务洽谈会,鼓励和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街道、社区固定的职业介绍场所要充分利用新建的信息网络平台,经常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小型洽谈活动,开展送岗位进社区活动。
  四、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市财政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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