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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和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和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阜政发[2007]12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和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履行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法定义务,现就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所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文件范围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发布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文件。包括:市政府发布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通知、实施意见、方案、决定和命令等文件。

  二、备案工作分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发布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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