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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 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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