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5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