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给予重点保护,培育企业被侵权时,将实行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企业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关部门将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其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五)省、市知识产权局将为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提供服务,每年组织专业人员下企业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培训班,并为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出省、出国学习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六)省知识产权局将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软课题、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七)根据企业需要,省、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将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审查员和有关专家赴培育企业开展对接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帮助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企业及产品的专利战略。
(八)省、市财政将为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制度建设、专利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工作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培育企业以我省“十大标志性工程”骨干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提升竞争能力的需求强烈,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二)企业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3-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项工作经费;
(三)企业有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近年的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
(四)企业的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在全国本行业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少数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导产品及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