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应当继续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重点公开:农村税费改革、征地拆迁补偿政策,镇村发展规划,农村经济政策,各类救灾、救济和优抚、低保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财务收支,筹资筹劳,人事安排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学校、医院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侧重公开五个方面:职能公开,公开部门的服务范围、责任分工;办事公开,公开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决策公开,公开重要事项的决策方式、决策结果;审批公开,公开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廉政纪律公开,公开廉政承诺、办事纪律、投诉举报电话、咨询服务电话。
各地、各部门行政机关和各类组织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和有关规定,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按照不同类别,对行政决策和运用行政权力办理必须公开的事项,从内容、范围、对象以及形式、程序、时限等方面明确规范要求。学校、医院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所有目录必须由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三、规范程序,逐步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务公开机制,严格政务公开程序。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群众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开;重大事项应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公开,以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政务公开工作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便于监督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务工作的内容、性质、对象、要求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是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二是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与群众直接对话或面对面交流;三是印发文件资料,制作《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卡片等,方便基层单位和群众查询;四是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专刊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五是设立政府公开办事大厅,实行集中办公,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和“一条龙”服务;六是政府上网,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平台,编制政务公开电子目录,开辟在线问答、行政首长信箱、举报或投诉信箱等互动式政务公开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与群众的沟通互动;七是实行“点题公开”,根据上级和群众的特定要求进行政务公开;八是采用电子屏幕、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声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实行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的时间。各级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每月、每季或每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布,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实行网上公开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网页内容,方便群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