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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6〕165号 2006年12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下发,希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派出机关(构)、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管理活动中相关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除下列事项外,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信息,都应当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不适宜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
  第七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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