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既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整合现有的林政执法资源,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严格管理林地资源,依法科学使用林地资源,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自行将林地认定为其他地类,不得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申报、审批。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确保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采取各种措施,保证采伐迹地按时更新。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且更新造林面积要不低于采伐面积。为保证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可在批准采伐时预收更新造林抵押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对连续两年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停止审批采伐,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强化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继续实行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许可制度,严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收购、销售登记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利益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等情况,采取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事后监督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采伐公示制度,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林木采伐申请,要由村委会对拟上报设计林木的有关情况在村内实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由乡镇林业站负责调查核实,在公示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上报设计。在批准采伐林木前,要将拟采伐林木的有关情况通过报纸或在林木所在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争议较大并且存在违规事实的,不予批准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