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于巩固我市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全市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落实林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造林绿化成果,促进全市林业生态系统恢复与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不合理森林采伐消耗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和不同采伐方式、消耗结构分项指标。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串项必须报省林业厅批准。凡采挖、移植大树的,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经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允许使用原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不允许受让单位用本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出让单位的森林、林木。
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对公益林和天然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对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在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对林木采伐后难以更新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