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提升竞争能力的需求强烈,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二)企业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3-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项工作经费;
(三)企业有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近年的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
(四)企业的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在全国本行业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少数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导产品及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等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先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初审,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直及中央在长的单位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培育企业由市州知识产权局遴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考察、审定,并负责培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州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培育工作,具体负责培育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确保培育工程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培育工作以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采取滚动培育的模式进行。2006年起,每年启动一批,每批培育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省政府设置培育工程专项工作经费,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经费下拨计划,并负责对政府投入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州应对培育企业给予政策和经费的配套支持。
考核和验收
第十条 培育届满,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市州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验收合格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成效突出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附则
第十一条 培育期间,培育企业挪用专项工作经费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
(一)总则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专利制度的运用;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
(三)专利工作的考核
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施。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