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9日 深安监管规〔2007〕1号)
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或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采矿、采石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五)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