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产品、科研课题、基建项目、业务项目等文件材料应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和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性长的可分阶段、单项或按专业进行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归档;
(四)外购设备文件材料及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五)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适时进行,物理归档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已归档的文件材料出现变更、修改、补充等情况后,新形成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以及企业在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三)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四)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根据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装具,落实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暂不具备档案保管保护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中心寄存档案。企业保管档案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严重损毁或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应当将档案管理现代化列入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并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民营企业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的档案,因单位终止的,其档案归属应依法向变更后的单位移交;没有接受者的,可向其所在的市、州、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编制清册,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