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注册登记: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的章程及与各方签订的合同)。
(十四)企业资产:各种物业(如房产、土地)的产权证、使用证、资产的注入、批复、权属证明及产权变动证明材料;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十五)上市公司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收集申请上市的请求和同意上市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招股书,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消息的正本与定稿等。
(十六)其它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利用与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归档文件材料的分类。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可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类目的设置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档案数量多少适当增减。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参照国家和省档案局有关业务规范、标准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一)民营企业在党务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纸质文件材料可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
(二)民营企业在产品、科研、设备、基建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依《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
(三)会计文件材料可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
(四)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底片、胶片等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可依据《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
(五)民营企业在职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依据《湖南省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
(六)民营企业在OA、CAD、CAM等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材料可依据或参照《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归档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