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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关系国家利益和安全、涉及公共利益、记录社会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档案的监管。监管范围包括:
  (一)对国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利益、国家荣誉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材料;
  (二)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以及在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
  (三)参与或承担国家、本省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
  (四)反映行业特点、地方特色,对研究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凭证或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
  (五)记录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企业视察,省主要领导参加企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对企业进行调研形成的档案材料;
  (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档案材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八条 民营企业应依据《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建立档案机构,明确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对本企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民营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应参加企业产品定型会、科研成果鉴定会、设备开箱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会,以利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指导。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人才,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享有同等待遇。档案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整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民营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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