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讨论、审议、会签过程中,对错误的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为:
(一)工作机构:市农业局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主管法制、纪检工作的局领导和人事处、监察处、法规处等组成,日常工作由监察处负责协调。
(二)工作程序:局人事处、监察处、法规处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对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过错责任追究的初步意见,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审查,并自审查之日起30日内终结审查,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被处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被处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责任人的错误性质,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