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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京农法字〔2007〕1号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农业法制工作,结合北京市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农业局考核评议工作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人事处、局监察处、局办公室等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农业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处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和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北京市农业局局属执法单位。
  第四条 实施考核评议应遵循严肃认真、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议内容:
  (一)执法管理及队伍建设情况;
  (二)执法公开及宣传培训情况;
  (三)执法实施及制度建设情况;
  (四)执法监督与救济情况;
  (五)文明服务及廉洁奉公情况;
  (六)对区县工作的指导支持情况。
  (详见《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表》)
  第六条 考核形式:
  (一)北京市人大、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政协等部门对北京市农业局的执法考核评议;
  (二)北京市农业局对执法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的局属执法单位的执法考核评议;
  (三)北京市农业局执法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局属执法单位内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考核评议工作,局人事处、局监察处、局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局政策法规处做好评议考核工作。
  局属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考核评议办法,并明确具体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局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处室及局属执法单位实施考核评议情况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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