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湘煤安监〔2006〕157号)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促使煤矿企业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根据《特别规定》关于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我局已下发《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湘煤安监〔2005〕183号),现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制度。省煤业集团公司必须以矿井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好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定期组织排查。省煤业集团公司必须对《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项重大安全隐患定期组织排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治理,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报告排查情况。省煤业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应当将每季度排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由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后,分别报送省煤炭工业局和省煤业集团公司。省煤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将隐患排查报告在每季结束后10日内报送省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