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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事局等关于实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的必备要素
  (一)用人单位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的必备要素
  用人单位直接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聘广告(简章)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能够明确识别用人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或简称;
  2.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证明材料核准的详细地址;
  3.能够清楚表明工作性质、特点的招聘岗位(职务、工种)名称、所需招聘人数以及招聘条件;
  4.应聘时间以及联系方式。
  (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的必备要素
  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媒体发布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有明确识别职业介绍机构的法定名称;
  2.《职业介绍许可证》编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核准的机构地址;
  4.应聘时间以及联系方式。
  5.包括以下内容的职业招聘信息:
  (1)有明确识别用人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或简称;
  (2)清楚表明工作性质、特点的招聘岗位(职务、工种)名称、所需招聘人数以及招聘条件。
  为帮助求职者清楚准确地了解职业招聘需求,提高求职招聘的成功率,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职业招聘广告(简章)中增加:单位、岗位性质特点、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作环境条件、工作时间、聘用试用期限、求职招聘程序、职业介绍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描述内容。
  二、发布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的基本要求
  (一)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明白、合法、有效,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求职者。
  (二)职业招聘广告(简章)中不得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含有招收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或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劳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的,应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四)职业招聘广告(简章)中未列出招聘条件内容的,视为无任何招聘条件要求,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拒绝求职者求职应聘。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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