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开展巡查活动,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定职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才中介服务规定的行为,由人事部门依法查处。
(四)规范职业招聘行为。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告法》、《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发布职业招聘广告(简章)示范文本,明确招聘广告(简章)的基本内容。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向全市广告媒介单位发出“发布规范职业招聘广告”的建议,督促全市广告媒介单位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做到严格查验单位有关证明文件、审核广告内容,力争杜绝表述不清晰、不明白的职业招聘广告,不发布虚假广告。加大对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虚假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五)整顿用人单位招聘活动。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六)清理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对求职者特别是来京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劳动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加强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择业,对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