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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六)扶持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三、扶持人数核定
  (七)2006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的水库人数核定。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以市州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进行核定。
  (八)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人数核定。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九)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人数核定。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峡工程迁入我省的农村移民人数核定。按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人口进行核定。
  (十一)省对市州的人数核定。各市州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的农村移民和三峡工程农村移民人数,按2006年省移民开发局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共同确认的扶持人数指标,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全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结束后,省政府组织验收检查。在扶持期内,对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处理,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四、人口登记
  (十二)登记原则。
  人口登记工作要将省核定到各市州的扶持人口落实到移民户或村组。将原迁移民和新增的农村移民人口分类登记。能够核实到人的,要登记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登记到人。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县、市、省四级移民管理部门均建立扶持人口的信息管理文字和电子档案。
  人口登记要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做到尊重历史,注重实据,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全面准确。
  (十三)人口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扶持人口具体登记范围和对象按省移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的具体办法执行。
  (十四)登记程序。
  1、发布公告。进行人口登记前,公布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核定登记的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本人申报。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由户主在户口所在地申报,并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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